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辽宁省禁养犬种共48种,其中烈性犬39种,大型犬9种,具体如下:
39种烈性犬:藏獒、意大利纽波利顿犬、巴西菲勒犬、法国波尔多犬、阿根廷杜高犬、英国马士提夫犬、拳狮犬、杜宾犬、卡斯罗、高加索、纽芬兰犬、可蒙犬、罗威纳犬、灵缇犬、德国牧羊犬、阿富汗猎犬、苏俄牧羊犬、沙皮犬、猎鹿犬、威玛猎犬、波音达猎犬、弗兰德牧羊犬、俄罗斯黑梗、比利时牧羊犬、牛头梗、凯丽蓝梗、斯塔福、比特犬、英国斗牛犬、土佐犬、秋田犬、狼青、川东猎犬、中国细犬、昆明狗、中亚牧羊犬、加纳利、马犬、中华田园犬。
9种大型犬:大白熊犬、阿拉斯加雪橇犬、圣伯纳犬、大丹犬、英国古代牧羊犬、英国寻血猎犬、雪达犬、伯恩山犬、大麦町犬。
其中不乏有大家比较熟悉的品种,像是杜宾犬、德国牧羊犬、英国斗牛犬、秋田犬、中华田园犬、阿拉斯加雪橇犬、英国古代牧羊犬等。
2021年5月1日起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》正式实施。
1.根据《动物防疫法》第九十二条,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,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,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;逾期不改正的,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,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、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,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”。
2.根据《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》和《沈阳市养犬管理条例》的相关规定,遛犬不挂犬牌、不牵犬绳的,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,拒不改正的,处200元罚款;处罚满三次的,强制收容犬只并吊销《养犬许可证》。
3.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,对未经登记养犬或者未按年度交纳养犬管理费的,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,逾期不改正的,强制收容犬只,对个人处1000元罚款;对单位处2000元罚款。
4.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烈性犬、大型犬的,由公安机关强制收容犬只,处2000元罚款。
5.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公共场所内遛犬的,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,拒不改正的,处200元罚款;处罚满三次的,强制收容犬只并吊销《养犬许可证》。
6.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,养犬人的养犬行为严重妨碍、干扰居民正常生活的,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,责令限期改正;逾期不改正的,强制收容犬只并吊销《养犬许可证》,对个人或者单位处500元罚款。
大家如果遇到公安机关管辖的涉犬案件,可以拨打110报警电话,还可以拨打沈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局举报电话23505499进行举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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